债权人转让债权,应履行一定的程序,否则,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。
2012年4月,凌某持有朱某出具的借条,起诉要求其归还50万元。庭审中,朱某以未向凌某实际借款,并要求其提供汇款凭证进行抗辩。
庭审调查时,凌某和朱某道出事情的原委:2011年2月,赵某向凌某借款50万元,凌某多次索要无果。2012年2月26日,凌某将赵某堵在某茶馆里,赵某叫朱某过来“解围”。赵某提出将朱某拖欠的50万元货款作为债权转让给所凌某,所欠凌某的50万元借款由朱某归还,朱某被迫出具了上述借条给凌某,由于时间仓促,朱某出具给赵某的50万元欠条未能收回,之后赵某下落不明。
由于本案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难以认定,法官建议双方和解, 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:朱某在收回出具给赵某的50万元欠条时或者在收到赵某债权转让通知时,朱某 将50万元款项直接支付给凌某。凌某遂撤回起诉。
律师提示:《合同法》第79条规定:“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”、第80条规定: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”。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,首先应签订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明确有关事项,而后发出《债权转让通知》,由债务人签收,该转让将对债务人发生效力